一、执法主体
(一)职权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、职能设置
执法主体:营口市文化局(新闻出版局、版权局)
执法依据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八条;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四十七条;
3.《电影管理条例》第四条;
4.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第四条;
5.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四条;
6.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第五条;
7.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三条;
8.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第六条;
9.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第四条;
10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;
11.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第二十四、二十五条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;
12.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第三条;
13.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》第二条
14.《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、二十三条;
15.《外商投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》第六条;
16.《报纸管理规定》第四条;
17.《期刊管理规定》第五条;
18.《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;
19.《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》第五条;
职能设置:
依据《关于印发营口市文化局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》(营政办发[2002]63号),营口市文化局(新闻出版局、版权局)的行政执法职责是:
1.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、版权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研究提出全市新闻出版、版权工作的政策,并监督执行。
2、研究提出全市新闻出版、版权事业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
3、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,研究拟定文化市场管理办法,并监督执行,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。
4、管理全市新闻出版活动(包括出版物的印刷、出版、复制、发行);管理全市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制作、出版、复制、发行;审批音像制品的出租、零售;监督管理印刷行业;研究提出全市出版物市场管理政策,并指导实施;审查、鉴别、认定非法出版物;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;打击出版物市场的盗版行为;协调文化和出版物市场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。
5、管理全市著作权工作(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工作);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;查处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。
6、负责全市文物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。
(二)职权执法主体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依据
受委托执法主体:
1、营口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
依据:《关于成立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的批复》(营编发{1988}17号)。
2、营口市文化稽查队
依据:《关于成立市文化稽查队的批复》(营编发{1990}7号)。
3、营口市演出市场管理办公室
依据:《关于成立市演出公司的批复》(营编发{1990}75号),《关于市演出公司更名批复》(营编发{1998}5号)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