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 文化市场稽查队
1、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,设立公示板,全面公开管理权限、审核审批内容、审核审批程序、处罚程序、处罚标准、处罚结果。
2、热心为广大业者和群众服务,热情接待业者和群众来访,杜绝"冷、硬、顶"和"中梗阻"现象。
3、文明执法,依法办案。检查时出示证件,按法定程序检查、取证,不影响业者的正常经营。
4、廉洁自律,洁身自好,不办人情案,不接受有碍执法公正的礼物和宴请,不到所管辖的经营单位"吃、拿、卡、要、报"。
5、不参与文化市场经营,不做违法经营的保护伞和黑后台。
6、受理新建申请,予以审核审批的,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;不予受理的,应当于5日内通知当事人,并告知理由和依据。
7、受理变更申请,允许变更的,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;不允许变更的,应当于5日内通知当事人,并告知理由和依据。
8、登记保存物品,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;决定返还的在做出决定3日内通知当事人,并予以返还;不予返还的,应当于3日内通知当事人,并告知理由和依据。
9、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,除情节特别复杂、案情特别重大的外,其余案件都应在3日内完成调查、取证,并及时处理和反馈,10日内处理完毕。
10、违诺责任:(1)因工作人员态度生硬,造成来访业者和群众不满意的,应向当事人赔礼道歉。(2)因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,影响业者正常经营的,应向当事人赔礼道歉;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,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。(3)文化市场办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承诺,应按《营口市文化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》处理的,按照《营口市文化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》的规定处理;触犯刑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投诉监督电话:
(1)业者及群众发现市文化市场办工作人员违背上述承诺,可向市场办行政法规科投诉。投诉电话:12318或2836096转8303
(2)如业者和群众对行政法规科处理结果不满意,可向市场办主任投诉。投诉监督电话:2835994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