营口市文化局(新闻出版局、版权局)行政许可公示制度
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,通过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牌、营口文化信息网公布等形式予以公示:
(一)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内容;
(二)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;
(三)行政许可的条件;
(四)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;
(五)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;
(六)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格式文本;
(七)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;
(八)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方式及行政许可办理部门;
(九)行政许可决定;
(十)监督举报电话。
第三条 市文化局(营口市新闻出版局、营口市版权局)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,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,一律公开,公众有权查阅。
第四条 市文化局(营口市新闻出版局、营口市版权局)对申请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,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,由监督检查人员及被检人员签字后归档。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。
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、解释的,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说明、解释,并提供准确、可靠的信息。
第六条 本制度由营口市文化局(营口市新闻出版局、营口市版权局)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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